2023年6月7日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商标权利人对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对此的职能管理,都在不断增强。2020年10月,梓潼县一家超市就因为其所销售的白酒所标注的“国窖”,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了包含罚款17.5万在内的多项处罚。对此,超市一方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4月22日,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称某消费者在2020年4月分两次在梓潼县一家超市购买了2件“国窖1573”,认为商品属于侵犯“國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同日,梓潼市场监管局进行案源登记,并对检查过程中在超市发现的“国窖1573”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予以扣押。后经委托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白酒逐一鉴定,发现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5月8日,在相关《鉴定证明书》送达超市经营者后,梓潼市场监管局向超市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依法要求其限期提供能够证明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有效凭证以及对其有利的其他资料。但超市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

  2020年5月27日,超市对上述《鉴定证明书》提出异议。经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再次鉴定,结论同样为送样涉案白酒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鉴于该超市早在2016年就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梓潼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1日,梓潼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从重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國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24瓶;3.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2020年11月10日,超市一方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为,自己已提供了案涉白酒的进货渠道、收款依据及相应的外包装箱物流码,这些证据均能证明自己并不是案涉酒的造假者和销售者。同时,作为超市,对所进的案涉酒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检测。对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处罚决定书的前两项均没有异议,认为第三项“罚款人民币17.5万元”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原告超市的行为是否能证明案涉酒是自己合法取得。

  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其作为有资格零售酒类的商家,其销售的“国窖1573”系从熟人“马某某”通过游仙区一家副食店购得,购酒款项1.9万余元也转至马某某的银行账号,但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显示马某某和副食店之间有何关联,且马某某个人明显不具备“国窖1573”酒类商品的零售资质。作为食品零售商家,超市一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货源的查验义务。再次,原告自己提交的副食店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上,也清楚载明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酒类商品零售,超市的行为明显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符合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经查,原告超市在2016年5月20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营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梓潼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超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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